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稅法扣除額≠民法給付額

標題:配偶剩財權扣除額 1,250 萬,實際卻只要給 750 萬?修法後的算法差異

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俗稱剩財權)時,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是遺產稅節稅的重要項目。這次修法後,「稅法上的扣除額」和「民法上實際要給配偶的金額」會不一樣。

一、修法重點: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視為現存財產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在計算剩財權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遺贈稅法第 17 條之 1)。

二、案例試算

遺產總額 5,000 萬元,其中配偶受贈財產 1,000 萬元、實際遺產 4,000 萬元;生存配偶自己的財產 2,500 萬元。

計算項目

算式

金額

民法上應給付配偶

(4,000 − 2,500) ÷ 2

750 萬元

遺產稅可扣除額

(4,000 + 1,000 − 2,500) ÷ 2

1,250 萬元

差異原因:稅法把配偶受贈的 1,000 萬元算回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扣除額因此由 750 萬元提高到 1,250 萬元;但繼承人依民法實際只要給配偶 750 萬元。

三、三個常見陷阱

  1. 把 750 萬元直接當成遺產稅扣除額,漏掉修法後對配偶受贈財產的特殊處理,多繳了稅。
  2. 看到扣除額 1,250 萬元,就以為要實際給配偶 1,250 萬元,混淆稅法與民法效果。
  3. 以為配偶已受贈的 1,000 萬元,可以直接拿來抵充 750 萬元的給付義務。修法明確否定:不得以這筆受贈財產作為履行給付義務的財產。

四、一年內要實際給付,否則追繳

納稅義務人須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實際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配偶。未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在期滿次日起 5 年內追繳應納稅賦。

剩財權金額大、計算複雜,申報前建議先請專業人員試算並規劃給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