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設定抵押給國稅局,先過戶再繳稅

標題:遺產都是房子、現金不夠繳稅?新法讓你先過戶再籌錢

「遺產主要是房地產,但現金不足以一次繳清遺產稅」是很多家庭的真實處境。稅沒繳清就拿不到證明、無法過戶;房子沒過戶,又難以拿去貸款或出售。這次修法過遺贈稅法第 41 條提供了解方。

一、國稅局核發的幾種證明

證明

什麼時候核發

稅款繳清證明書

繳清應納稅款、罰鍰、滯納金及利息後

核定免稅證明書

經核定無應納稅款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的財產,申請後核發

同意移轉證明書

有特殊原因,須在繳清稅款前先辦產權移轉

二、新法:用不動產抵押換同意移轉證明書

修法前,要在繳清稅款前先過戶,須提出確切的納稅保證。新法增加一條路:納稅義務人提出同意書,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就可以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辦產權移轉登記,再以該不動產籌措現金納稅。

三、地政事務所怎麼辦?

在地政事務所將「繼承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連件申辦(同時送件)。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隨即以該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

  1. 提出同意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同意書。
  2. 向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3. 地政事務所繼承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連件辦理。
  4. 取得產權後,以該不動產融資或出售,籌措稅款。
  5. 繳清稅款後,辦理抵押權塗銷。

四、不是每間房子都可以

依財政部相關規定,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要看價值、產權狀態及是否容易變價。原本已有抵押權的,須扣除既有擔保債權,評估剩餘價值是否足以擔保應納稅款。

遺產以不動產為主、現金不足的家庭,建議在繳納期限前就與專業人員討論。鼎聯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協助評估、準備文件,並與地政士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