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決以遺產存款繳稅、以遺產抵繳

標題:用爸媽的存款繳遺產稅,不用全體繼承人點頭了!

遺產未分割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處分公同共有物原則上要全體同意。修法前,只要一位繼承人不配合,就難以動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稅。這次修法把多數決正式寫進法律。

一、兩種多數決,符合其一即可

方式

同意門檻

方式 A

繼承人人數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

方式 B

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適用範圍:

  • 以被繼承人留下的金融機構存款繳納遺產稅。
  • 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且原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的遺產實物抵繳(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現金不足一次繳納的部分)。

二、案例試算

甲、乙、丙三位繼承人,應繼分分別為 1/2、1/3、1/6:

同意的人

人數

應繼分合計

方式 A

方式 B

結果

甲+乙

2/3

5/6

成立

成立

可申請

甲+丙

2/3

2/3

成立

未逾 2/3

可申請

乙+丙

2/3

1/2

應繼分未過半

不成立

不可申請

「過半」與「逾 2/3」都不含剛好等於;換一組同意的人,就要重新檢查兩種方式。

三、例外提醒

若要繳的是「特定親屬受贈財產」所產生的稅額,不適用多數決,需全體繼承人同意(詳見第 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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