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用爸媽的存款繳遺產稅,不用全體繼承人點頭了!
遺產未分割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處分公同共有物原則上要全體同意。修法前,只要一位繼承人不配合,就難以動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稅。這次修法把多數決正式寫進法律。
一、兩種多數決,符合其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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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同意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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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A |
繼承人人數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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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B |
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
適用範圍:
- 以被繼承人留下的金融機構存款繳納遺產稅。
- 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且原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的遺產實物抵繳(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現金不足一次繳納的部分)。
二、案例試算
甲、乙、丙三位繼承人,應繼分分別為 1/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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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人 |
人數 |
應繼分合計 |
方式 A |
方式 B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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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
2/3 |
5/6 |
成立 |
成立 |
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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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 |
2/3 |
2/3 |
成立 |
未逾 2/3 |
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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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 |
2/3 |
1/2 |
應繼分未過半 |
不成立 |
不可申請 |
「過半」與「逾 2/3」都不含剛好等於;換一組同意的人,就要重新檢查兩種方式。
三、例外提醒
若要繳的是「特定親屬受贈財產」所產生的稅額,不適用多數決,需全體繼承人同意(詳見第 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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