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遺產稅該由誰繳?115 年修法:遺囑執行人不再是納稅義務人
115 年 8 月 2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一個改變就是「誰是納稅義務人」。這關係到誰要申報、誰收到稅單,以及誰可以提起復查。
一、新法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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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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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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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繼承人 |
遺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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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 2 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擬制遺產)所分攤的稅額 |
受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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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執行人 |
遺囑執行人可「代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但本身不是納稅義務人 |
二、繳稅責任以遺產為限
新法明定,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遺產已經移轉或滅失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繳納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不必拿自己原本的財產替被繼承人繳遺產稅。
三、應選定遺產管理人卻沒選定
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未選定並呈報法院,或因特定原因無法選定的,國稅局可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修法的意義
過去遺囑執行人是法定納稅義務人,常與繼承人意見不合,甚至影響申報與行政救濟。修法後,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直接具備納稅義務人身分,可自行申報、提起復查,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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