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的遺產,怎麼申報?

標題:借名登記的土地打贏官司要回來了,還要補繳遺產稅嗎?

有些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時,權屬還有爭議,例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土地,要等到民事判決確定才知道是不是遺產。這次修法明定了這類財產的補申報期限與核課期間。

一、新法規定:判決確定次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文書(如訴訟上和解、調解)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次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遺贈稅法第 23 條第 3 項)。

二、核課期間怎麼算?

看是否在上述 6 個月內補申報,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起算核課期間。核課期間的長短則仍要看原遺產稅申報是否依限:

原案申報情形

核課期間

已依規定申報,且無故意逃漏

5 年

未依規定申報,或有故意詐欺等情形

7 年

三、案例:借名登記的土地

  1. 114/1/1 老王過世。
  2. 114/1/20 小王已依限申報遺產稅。
  3. 119/6/1 發現老王生前有借名登記的土地,並提起訴訟。
  4. 120/6/1 法院判決確定土地屬老王所有。
  5. 120/6/2 起算 6 個月,小王應就該土地補申報遺產稅。

四、和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553 號判決有何不同?

109 上 553 案中,被繼承人 1998 年過世,繼承人未依規定申報;原核課期間內也沒有提起爭執遺產範圍的民事訴訟,多年後才判決確定。法院認為不能因事後判決,讓已屆滿的核課期間重新起算,國稅局敗訴。

比較項目

修法後案例

109 上 553 判決

是否已申報

是,114/1/20 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

民事訴訟時點

原核課期間內已起訴

核課期間內沒有起訴

結果

判決次日起 6 個月補申報

不能重新起算,不能課稅

核心理由

合理期待+第 23 條第 3 項

維持核課期間的法律安定性

關鍵在於:原核課期間屆滿前,有沒有已經存在的「爭執遺產範圍」民事訴訟。過世後才發現有爭議財產的家庭,建議盡早請專業人員評估申報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