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借名登記的土地打贏官司要回來了,還要補繳遺產稅嗎?
有些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時,權屬還有爭議,例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土地,要等到民事判決確定才知道是不是遺產。這次修法明定了這類財產的補申報期限與核課期間。
一、新法規定:判決確定次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文書(如訴訟上和解、調解)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次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遺贈稅法第 23 條第 3 項)。
二、核課期間怎麼算?
看是否在上述 6 個月內補申報,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起算核課期間。核課期間的長短則仍要看原遺產稅申報是否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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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申報情形 |
核課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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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規定申報,且無故意逃漏 |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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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或有故意詐欺等情形 |
7 年 |
三、案例:借名登記的土地
- 114/1/1 老王過世。
- 114/1/20 小王已依限申報遺產稅。
- 119/6/1 發現老王生前有借名登記的土地,並提起訴訟。
- 120/6/1 法院判決確定土地屬老王所有。
- 120/6/2 起算 6 個月,小王應就該土地補申報遺產稅。
四、和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553 號判決有何不同?
109 上 553 案中,被繼承人 1998 年過世,繼承人未依規定申報;原核課期間內也沒有提起爭執遺產範圍的民事訴訟,多年後才判決確定。法院認為不能因事後判決,讓已屆滿的核課期間重新起算,國稅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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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修法後案例 |
109 上 553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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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申報 |
是,114/1/20 申報 |
未依規定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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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點 |
原核課期間內已起訴 |
核課期間內沒有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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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
判決次日起 6 個月補申報 |
不能重新起算,不能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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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理由 |
合理期待+第 23 條第 3 項 |
維持核課期間的法律安定性 |
關鍵在於:原核課期間屆滿前,有沒有已經存在的「爭執遺產範圍」民事訴訟。過世後才發現有爭議財產的家庭,建議盡早請專業人員評估申報時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