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老婆條款」修法!生前送出的財產,稅由拿到的人自己繳
被繼承人過世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稱為「擬制遺產」。過去這筆增加的遺產稅,常落在沒拿到財產的繼承人身上,這次修法正式改正。
一、引發修法的案例: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贈與配偶 3 億元股票,配偶及婚生子女隨後拋棄繼承。唯一的繼承人是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實際只拿到約 2,000 萬元遺產,卻被核課 5,735 萬元遺產稅,稅負遠超過所得。憲法法庭認定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要求修法。
二、新法:受贈人按比例負擔
併入遺產總額的受贈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受贈財產已移轉或滅失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擔。不論受贈人有沒有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本來就不是法定繼承人,國稅局都直接對受贈人發單。
三、試算
遺產總額 5,0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是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全案應納遺產稅 200 萬元:
200 萬元 × (1,000 萬元 ÷ 5,000 萬元) = 40 萬元
這 40 萬元由國稅局直接向配偶發單;其餘 160 萬元才由繼承人負擔。
四、擬制遺產用哪個價格計算?
依財政部台財稅第 0900453078 號函,擬制遺產以「贈與時」的價值計入,不是死亡時的價值,也不看受贈人後來賣多少錢。
案例 贈與時 後來 計入遺產的價值
台積電 10 張,114 年 4 月贈與兒子 每股 900 元 兒子以 1,500 元賣出;父親過世時漲到 2,400 元 按每股 900 元,共 900 萬元
土地一筆,114 年 1 月 6 日贈與兒子 公告現值 1,000 萬元 父親 115 年 7 月 1 日過世時 1,500 萬元 不論已賣或未賣,都按 1,000 萬元
已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可以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生前贈與規劃牽涉遺產稅、贈與稅與家族公平,建議事前請專業人員試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