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老婆條款修法前就過世的案件,能不能用新法?
這次修法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是:像憲判 11 號那樣,配偶生前受贈後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子女承擔巨額稅負的案件,可不可以適用新法?
一、法條明定的追溯範圍
遺贈稅法第 6 條明定:自 1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115 年 8 月 2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發生死亡事實的案件,被繼承人的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者,適用「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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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
受贈人情形 |
是否適用「受贈人按比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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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8 以前 |
任何情形 |
不在本條追溯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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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8 至新法施行前 |
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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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後 |
所有特定親屬受贈人 |
適用 |
二、追溯只針對配偶
在 113 年 10 月 28 日至新法施行前這段期間,法條只將「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納入追溯。其他特定親屬(如子女及其配偶)受贈的情形,條文並未一併追溯。
三、大老婆拋棄繼承的案件怎麼辦?
死亡日在 113 年 10 月 28 日以前的案件,不在本條追溯範圍內。個案是否另有救濟途徑(例如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主張),須依案件狀態、核課進度及是否仍在行政救濟中個別評估。
也就是說,是否適用新法,第一步要看「死亡日期」,第二步看「受贈人是不是配偶、有沒有拋棄或喪失繼承權」。
手上有死亡前 2 年贈與、又有人拋棄繼承的案件,建議盡早請專業人員確認適用的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