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生前拿了贈與,稅不能拿大家的遺產來繳!多數決的例外
第 6 篇介紹了多數決,但有一個重要例外:死亡前 2 年內特定親屬受贈財產所產生的遺產稅,不能用多數決以遺產來繳。
一、規定內容
所抵繳或繳納的稅款,如果是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也就是擬制遺產按比例算出的稅),不適用多數決。受贈人要申請以遺產抵繳,或以遺產存款繳納這部分稅款,回歸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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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類別 |
以遺產抵繳或以遺產存款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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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遺產稅額 |
可用多數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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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親屬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額 |
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
二、為什麼不能多數決?
立法理由指出:這部分的稅是對受贈人發單,而不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贈人又已經取得了受贈財產。如果多數繼承人同意,就能拿大家共有的遺產來繳受贈人的稅,恐侵害未同意的繼承人財產權。因此必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三、實務提醒
- 受贈人應先準備自己的資金繳納這部分稅款。
- 若想用遺產繳,先取得全體繼承人書面同意,並考慮後續遺產分割時如何扣回。
- 生前贈與規劃時,就應預留受贈人未來可能要負擔的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