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司法》修法五大變革不可不知

此次《公司法》修正,涉及層面甚廣,影響全台近七十萬家企業,修法過程如同一場硬仗!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在新法上路後,該如何因應修法帶來的影響,以強化企業競爭力? 值得後續追蹤。

「過程大家雖然意見很多,但我們總算是完成了!」八月十七日,在《今周刊》舉辦的「公司治理新變革:掌握企業發展脈動」論壇上,談及此次《公司法》的修正,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一開場,即笑著表示這次修法過程,就如同一場硬仗,歷經了種種艱辛才得以成就。

七月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部被外界譽為自二○○一年至今、十七年來規模最大的修法,累計通過條文多達一四八條,影響全台近七十萬家企業,其中部分條文最快今年九月就將上路。

儘管張振山笑得輕鬆,但在場人士都深切明白,這次修法,代表著台灣公司治理近二十年來的一大躍進。

「這是台灣第一次產官學高度合作完成的修法!」《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召集人、對此次修法著墨甚深的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表示,儘管她在部分修法立場與經濟部有所差異,對於這次能成功完成修法,她仍持高度肯定。

大同條款

《公司法》修正案7月初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大家備受關注的,即為條文第173之1條強化股東權益保障的「大同條款」。

 

新創籌資管道更多元 員工獎酬可及於母子公司

到底新版《公司法》修了什麼?細查此次修法重點,可初步劃分為五大面向,分別是:股東權益的再提升、友善新創環境、企業經營更具彈性、資訊透明度的增加,以及股東行動主義的促進。

首先,在股東權益促進方面,此次修法最受到廣泛關注的,就是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一七三之一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對此,方嘉麟解釋,該條文增修的一大目的,在於可相當程度緩解台灣企業現存許多已由三、四代接班的家族紛爭問題,「不然有些公司可能就因此衍生經營危機,最終被拖垮!」她指出。

「過去經營者有主場優勢,在新法之下,未來若面臨股權爭奪,主管機關的角色將回歸一個比較中立的色彩。」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則從主管機關的角度,肯定此次第一七三之一條的修訂。

台北商業大學企管系教授李禮仲也認為,此一修正,將相當程度終結過往少數公司派股東為了鞏固經營權,而犧牲市場派股東的亂象。

至於在友善新創部分,新版《公司法》除了增加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的特別股種類,如可享有複數表決權及享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等,亦放寬了非公發公司發債總額的限制;同時放寬非公發公司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可採用「無面額股」等。

「以特別股為例,投資人在投資新創上往往要承擔較高風險,自然會想在特定事項有否決權或擁有較高額(複數)表決權,此次修法讓非公發公司也可適用,這讓許多新創募資因此有了較大彈性!」楊敬先分析。

此次《公司法》針對特別股種類及公司債發行條件的放寬,楊敬先認為,這顯示台灣趕上國際的腳步,讓「小公司終於不必一律穿上大衣服」。另一方面,本次修法增訂「單一法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得免設董事會及監察人,而可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對此,楊敬先解釋,傳統三董的結構對私人公司非常沒有效率,往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只要有一董一監或二董一監即可,這可讓組織編制更精簡。

新版《公司法》的第三個重點,則是放寬了企業經營的彈性,其中受到產官學界高度重視的,即是員工獎酬工具對象可及於母子公司。

楊敬先指出,此次《公司法》讓既有的五種獎酬制度全面開放,不僅可以發放到控制公司,也可發放到從屬公司,「特別是這次也開放員工分紅可用庫藏股支應,彈性更大,有望適度提升經營團隊的持股比例。」此外,在新法第二二八之一條下,公司亦可選擇「每季或每半年」股息分發,讓投資人在資金調度上更為靈活。

公司法

董事利益揭露範圍擴大 提高機構法人出席比率

第四,則是股東資訊揭露與董事會治理進一步的強化。新版《公司法》第一九三之一條中,要求公司得為董事就其執行業務範圍投保責任保險,「這可降低董事疏失造成的損失,進而分散風險。」張振山解釋。他進一步強調,金管會已要求所有IPO(首次公開募股)的公司,「明年開始所有公司都要投保!」

至於在資訊透明度的強化部分,此次在《公司法》第二○六條的修訂中,擴大了董事利益揭露範圍,從舊法的自身擴張到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其間一旦董事在決策上涉及「具體、直接」有害於公司利益的情況,就必須迴避。

配合此次《公司法》修訂,金管會也於今年五月擬定了一套三年公司治理計畫「新版公司治理藍圖(二○一八~二○二○)」。

其中一個關鍵面向,為公司治理文化的再深化。對此,張振山舉例,金管會將持續增加公司治理評鑑,同時積極推廣公司治理指數及永續指數。「今年年底,證券商就會有指數投資證券(ETN),未來上市櫃都會有類似指數產生,這是我們的目標!」

 

再者,張振山強調,此次《公司法》修正的核心精神,是重新定義了企業的營業責任。翻開新版《公司法》第一條,條文指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張振山解釋,過去《公司法》只強調企業的營利面,但企業要能獲利,也相當程度倚賴周邊社會是否安定。「這就是比爾.蓋茲所提的『創新資本主義』,即在獲利之外,也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給帶進來!」

另外,在促進股東行動主義部分,張振山則表示,過往機構投資人(銀行業、保險業)參與股東會比較不積極,「新法上路後,初步我們希望機構投資人至少有三到四成的出席率,預計二○二○年達成銀行業及保險業出席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比率七○%的目標!」

引進公司治理人員 投資人投票準則須完整揭露

為提升董事會職能,金管會亦參考國外規範,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以增加對董事的支援。「明年我們將首先針對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的金控、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要求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二○二一年開始,則要求上市櫃實收資本額達二十億元的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都要設置!」張振山解釋。

另一方面,張振山表示,因為外資長年以來,對台灣企業財報的外文資訊揭露不夠完整,有諸多微詞,「因此,這次金管會的藍圖中,亦明確要求外資持股比率較高,或資本額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公司,須揭露英文財務業務資訊。」同時,為落實電子投票便利股東行使權利,藍圖也要求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選舉,在新法上路後,須採取候選人提名制。

過去,股東必須到了股東會召開時,才知道全部董監事候選人,然而依新法規定,公司應在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等相關資料公告。「明年就會發函令,要求各公司採取提名制,二○二○年則會全面要求公司完成章程修訂!」張振山說。

他亦補充,過去常有機構投資人參與投票卻棄權的案例,「然而,未來銀行或壽險單位一旦簽署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都必須清楚說明他們投票的基本原則,且未來每年投票的結果狀況,都必須揭露於公司網站上!」儘管目前並無強制規定簽署這項守則,但在大勢所趨下,投票透明度應會大增。

此次新法第一七三之一條的修訂,對市場派無疑是一劑強心針。然而,福邦創投董事長黃顯華認為,在第一七三之一條實施後,台股未來恐上演更多股權爭奪的戲碼。「台灣股票市場已開放五十幾年,很多投資者對控制股東的積怨,其實相當深……」他感嘆。

然而,黃顯華話鋒一轉,樂觀地指出,儘管如此,該修法對股票市場的影響還是正面的。「在新法的衝擊之下,控制股東對公司控制權的保護防線幾乎不見了,因此會逼迫控制股東不斷地補股權!比如元大馬家,據我了解,最近就不斷地在補元大股權,我自己最近也買了幾千張自家公司的股票!」

確實,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顯示,元大金的最大股東元大馬家,於八月九日即曾公告,透過旗下元宏投資、元翔投資、現代投資、騰達投資、連橫投資、醒財投資等六家投資公司,出面加碼元大金逾一%股權,而累計近一個月下來,元大已加碼自家持股逾二%。

針對此點,楊敬先解釋,在募資及家族傳承等導致股權分散下,目前全球趨勢是經營者大股東的持股比率都在下降,「因此新法過後,經營者如何提高自身持股比率,就顯得相對迫切!」他指出。

「這也代表公司經營績效一定要出來,不然到時面臨市場派壓境時,經營層哭也沒用!」黃顯華提醒。只是,他也表示,該條文中,股東持股過半的認定問題,仍有待主管機關的進一步釐清。「屆時由哪一個單位開證明?以及這過程是否存在聯合取得的問題,目前都還不清楚。」

對此,張振山則回應,「股東於申請持股條件證明時,應提供證券存摺或集保公司所製之餘額資料證明,同時應確保至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止,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半數。並在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時,檢附以上持股證明予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原受理單位)。」

至於外界所質疑此次新法最終未納入「實質受益人」,恐讓台灣在洗錢防制上出現破口,黃顯華則表示較不擔心。「因為實務上,銀行都會要求法人須申報最終受益人,且證券自營商都會派人去參加股東會,參加情形也一定要回報,這些目前主管機關都有要求!」他解釋。

新法仍有未竟之事 歐美經驗能否適用有待商榷

最終,面對部分學界質疑,相較英美等國,台灣此次《公司法》修訂後仍有諸多未竟之處。對此,張振山則回應,台灣目前仍以家族企業占多數,相較於歐美企業發展,仍處於前期過渡階段,「也因此,部分歐美經驗能否適用於台灣,還有待商榷。」

 

「如果不滿意,以後都可以再改的!」他笑著說。那究竟新法仍有哪些未竟之處,留待未來進一步整頓?

楊敬先認為,儘管該次修法對私人公司的開放較多,但可惜的是,對於公司債,特別是可轉債的限制,並沒有完全拿掉。再者,楊敬先也指出,此次涉及表決權約定契約的修訂,只適用於非公發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卻不能一體適用,未盡合理。「這在我看來是有點限制契約自由。」

最後,他表示,在新版《公司法》下,公司依然不被允許將資金貸與自然人,很多純粹想做放貸的公司商機也就因此喪失,「政府應在資金運用上,讓私人公司有更大的自主性。」

李禮仲則認為,目前台灣的《公司法》規定中,商業氣息還是較濃厚。希望未來修法,能以達到「公益性」為目標,將「共益公司」納入規範當中,並期許台灣的公司都能以保有「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努力的目標之一。

  • 共益公司:係指公司之章程訂有一般性公益目的,且公司的事業與營運對社會和環境整體有實質正面影響。

方嘉麟對未來《公司法》修法,也提出兩大方向建議。第一,去管制化。她認為《公司法》規範的不是特許行業,是一般的公司行號,實在不需要這麼多的法規去管制。第二,有效的數位科技監理。由於現行公司已有越來越多的資訊,必須向政府申報以及公開,未來的潮流一定也是傾向所有資訊公開、透明,因此期許將來政府修法時,能在法規中明確規範這一點。

公司法

 

金管會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