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7月28日發布的解釋函令是真實存在的,它的正式名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這是財政部為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所發布的最新行政命令。
我將用更白話的方式為您解釋這項新規定:
背景:為什麼會有這條新規定?
過去,雖然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要視為遺產課稅」,但在實際執行上出現了問題。
舉例來說,一位先生在過世前兩年將鉅額財產贈與給太太,然後先生過世,太太或其他繼承人卻拋棄繼承。這導致國稅局不知道該向誰課遺產稅,甚至可能因為無人繼承而無法收回稅款,造成課稅漏洞。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憲法法庭做出了判決,認為國稅局應該有明確的程序可以追稅。因此,財政部發布了這份新的「處理原則」。
新規定白話說明
簡單來說,這份函令主要規範了兩種情況下的遺產稅課徵方式:
當繼承人(包括受贈的配偶)拋棄繼承時:
如果配偶(受贈人)沒有拋棄繼承,她必須負責繳納因為這筆贈與財產而產生的遺產稅。
如果配偶和其他繼承人都拋棄了繼承,國稅局可以追溯向受贈的配偶來課徵這筆遺產稅。也就是說,即使拋棄繼承,配偶仍必須為自己收到的贈與財產所產生的遺產稅負責。
關於繳稅的義務人:
新規定明確指出,因為這筆「被視為遺產」的贈與財產所增加的稅額,只能向受贈的配偶發單課徵。
這筆稅額不能轉嫁給其他繼承人,也不能從被繼承人留下的其他遺產中扣除。
總結
這項新規定是為了堵住遺產稅的漏洞,確保即使繼承人拋棄繼承,國稅局也能成功追回應繳的遺產稅。
它明確了以下幾點:
誰來繳? 主要由收到贈與財產的配偶負責繳納。
繳多少? 只需繳納因這筆贈與財產而增加的遺產稅額。
避免什麼? 避免利用「贈與配偶」和「拋棄繼承」來規避遺產稅。
這份函令主要影響的是國稅局的稽徵作業,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重要的是理解:即使是生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仍然可能產生遺產稅,且這筆稅款會由受贈的配偶來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