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釋例(營業稅)
這部分資料主要針對網紅(個人)將創作或資訊(如影音、圖文)透過平臺發布,並從中取得廣告及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的營業稅處理方式進行說明。
在這些釋例中,課稅的關鍵在於勞務提供地、使用地以及觀看者或付費者的境內外區分。
1. 境內平臺之課稅規定
針對境內平臺從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的情況:
|
收入來源
|
勞務提供地/使用地
|
適用稅率
|
說明
|
|
境內廣告主
|
均在境內
|
5%
|
境內平臺應按 5% 報繳營業稅。
|
|
境外廣告主
|
源自境內觀看部分(例如 60 元)
|
5%
|
廣播勞務使用地在境內,應按 5% 報繳營業稅。
|
|
境外廣告主
|
源自境外觀看部分(例如 40 元)
|
零稅率
|
廣播勞務使用地在境外,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
|
境內付費觀眾
|
均在境內
|
5%
|
境內平臺應按 5% 報繳營業稅。
|
|
境外付費觀眾
|
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在境外
|
零稅率
|
境內平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
2. 境外平臺之課稅規定
針對境外平臺取得勞務收入,若源自境內觀看或付費,則有不同的繳納義務人規定:
• 源自境內廣告主取得收入(境內觀看部分 60 元):
◦ 若境內廣告主為非自然人:由境內廣告主按 5% 計算繳納營業稅。但若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則免予繳納。
◦ 若境內廣告主為自然人:由境外平臺按 5% 報繳營業稅。
• 源自境內付費觀眾取得收入(100 元):
◦ 若境內付費觀眾為非自然人:由付費觀眾按 5% 計算繳納,但若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則免予繳納。
◦ 若境內付費觀眾為自然人:由境外平臺按 5% 報繳營業稅。
3. 網紅分潤性勞務之課稅規定
針對網紅(內容創作者)授權平臺使用創作,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 65 元)的情況:
• 境內網紅自境內平臺取得分潤:網紅應按稅率 5% 報繳營業稅,因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
• 境內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分潤:源自境內觀眾的部分(例如 52 元)按 5% 報繳;源自境外觀眾的部分(例如 13 元)得適用零稅率。
• 境外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分潤(源自境內觀眾部分 52 元):基於境外平臺購買網紅勞務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為簡化稽徵,境外網紅得免報繳營業稅。
——————————————————————————–
貳、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所得稅)
這份要點規範了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取得我國來源所得的所得稅課徵細節。
1. 電子勞務與業者定義
電子勞務的範圍廣泛,包括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設備使用的勞務(如單機軟體、電子書),以及不須下載但在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的即時性、互動性勞務(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廣告等)。
• 外國平臺業者:指在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買賣雙方交易,並向使用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的外國營利事業。
• 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指提供平臺服務以外電子勞務的外國營利事業。
2.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原則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是否屬於我國來源收入,依其與我國的經濟關聯性認定。
• 外國平臺業者:若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外國平臺業者所收取之報酬即為我國來源收入。
• 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 無實體使用地點:若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則取得的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 若商品是在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傳輸下載至境內買受人使用,報酬非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報酬則是我國來源收入。
3. 所得額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應依其我國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應課稅所得額。
• 淨利率認定:
◦ 可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按稽徵機關核定的淨利率計算所得額。若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百分之三十。
◦ 若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淨利率更高,則按查得資料核定。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認定:
◦ 若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百分之一百。
◦ 若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且無法提示明確劃分文件(例如移轉訂價文件),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原則上核定為百分之五十。
• 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 若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成本及費用)X 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若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 X 核定淨利率 X 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4. 完納所得稅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課徵方式區分為:
• 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 特例:若該外國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可以此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再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 非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給付時,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所得年度次年五月辦理申報納稅。
5. 轉付價款及資格登記
• 外國平臺業者轉付價款:外國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後,若將部分價款轉付給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可以提示相關文件(合約、轉付明細等),申請以所收取的銷售價款減除轉付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
• 資格登記: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稅籍登記的外國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申報前,應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基本資訊、聯絡資訊、註冊資訊及銀行帳戶資訊等,申請資格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