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及起徵額120,000元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財政部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稅率自25%調降為20%,改採單一稅率並自99年度適用;嗣配合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乙項租稅優惠,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前開所得稅法進一步調降為17%。經過前述二度修正,營利事業99年度暫繳稅額如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按15%及25%二級稅率及起徵額50,000元計算)之二分之一計算,政府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稅利益,將延緩至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結算申報時(100年5月)方能享有,且與按同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稅率(17%)及起徵額120,000元計算暫繳稅額之方式顯失對稱。財政部考量前開暫繳制度之本質、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影響、兩種暫繳稅額計算方式適用稅率之衡平性及簡政便民等因素後,將發布解釋,使99年度計算暫繳稅額時所適用之稅率一致,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