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房屋課徵房屋稅適用新標準單價(各縣市適用範圍如附表)或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1、住家用: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新竹市部分:
1、住家用: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新竹縣部分:
1、住家用: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臺中市部分:
1、住家用: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臺南市部分:
1、住家用: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八)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九)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2%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