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繼承或受贈房屋有福了!財政部最新函令:取得成本可依物價指數(CPI)調高,有效節省稅金!

📌 前言 民眾在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房屋時,常會面臨一個問題:因為當初並無實際支付價款,依規定只能以取得時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成本。這往往會導致售屋時計算出的「獲利」虛高,產生龐大的稅負壓力。

為此,財政部於 115年7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函令,正式引入「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機制。以下為您整理核心重點與實例試算:

一、 一般繼承或受贈房屋:成本可隨物價指數調高 未來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時,得減除的「房屋評定現值」成本,可以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進行調整。

📊 【案例試算說明】 假設王先生在民國100年繼承父親的房屋,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為 200萬元。王先生在民國115年將房屋出售。假設這15年間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了 25%

  • 若依舊制: 王先生賣房時,能扣除的成本僅有原來的 200萬元

  • 適用新制: 王先生的成本可以隨CPI調高25%,變成 250萬元(200萬 x 1.25)。

  • 節稅效果: 成本合法增加了50萬元,意味著計算所得稅時,獲利會減少50萬。若王先生的所得稅率為20%,光是這個新規定,就能幫他合法省下10萬元的稅金

二、 配偶間贈與後出售: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若房屋是配偶先自第三人處繼承或受贈取得,隨後贈與給您,而您再將該房屋出售。CPI調整的起算時間,可從「配偶當初繼承或受贈得到房屋的日期」一路計算至「房屋出售日」。

📊 【配偶贈與案例說明】

  • 先生在民國100年繼承房屋(現值200萬)。

  • 先生在民國110年將房屋贈與給太太。

  • 太太在民國115年將房屋出售。 👉 依照新規定,太太賣屋時調高成本的CPI計算期間,是從民國100年(先生取得日)算到民國115年(太太出售日),完整享受這15年的物價指數漲幅調整,而非只算110年到115年。

三、 廢除不合時宜之舊規定 為配合新制,財政部同步廢除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全面保障納稅人權益。

📝 結語與建議 本次財政部的函令能有效減輕出售繼承與受贈不動產的稅務負擔。若您近期有處分相關不動產的計畫,建議重新試算稅額,以確保您的權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