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之制定,於 2026 年 9 月 3 日發布最新令釋,明確規範虛擬資產相關交易之加值型營業稅課徵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 虛擬資產及穩定幣買賣:不課徵營業稅 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規定,比特幣(BTC)、乙太幣(ETH)等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之虛擬資產,以及具多用途支付性質之「穩定幣」,性質屬於支付或保值工具,非屬消費行為。因此,營業人銷售上述虛擬資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二、 平台服務費與手續費:依法課徵營業稅 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若依該法第 6 條提供他人虛擬資產交換、轉讓等服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或「服務費」,係屬銷售勞務之代價,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三、 NFT(非同質化代幣)交易:依法課徵營業稅 NFT 因具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表彰特定數位資產或商品(如數位藝術品、收藏品等),銷售 NFT 或以其交換貨物/勞務,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注意事項: 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業務之營業人,請務必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有短漏報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