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最新令釋:放寬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審核要點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4180號令

為了維護就醫民眾將「自費醫療、生育費」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權益,財政部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修正了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的審核要點。這項修正對非健保醫療機構、自費診所以及各類治療所來說,是一大稅務轉折點。

以下為本所為您整理的新舊法規對比與重點解析

📌 修正重點一:大幅放寬「申請對象」

以往,只有尚未加入健保特約的私立醫院及診所能提出申請。 新制上路後,擴大納入以下六大類醫事機構

  • 物理治療所

  • 職能治療所

  • 語言治療所

  • 心理治療(諮商)所

  • 聽力所

  • 助產機構

這意味著,這些機構只要通過認定,患者在該機構自費進行諮商、物理治療等費用,均可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 修正重點二:縮短核實認定年度(門檻降低)

  • 原規定: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 3 年度均需依法按帳簿憑證申報,且其中至少 1 年度經國稅局查帳核實認定。

  • 新規定: 大幅縮短!改為只要「前 1 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與實際所得申報,並經國稅局查帳核實認定即可,且短漏報收入比例未超過 5% 或金額未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 修正重點三:給予診所超值誘因(免查帳條款)

許多診所老闆會擔心:「我去申請這個,會不會反而被國稅局天天盯著查帳?」 財政部為了鼓勵大家誠實設帳,特別給予一個「免查帳保護傘」:

「自認定適用年度起 3 年內,只要依法按實申報並繳清稅款、且無人檢舉或涉嫌漏稅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 本所專業建議:把握 12 月 31 日申請黃金期

這項政策是建立醫事機構良好稅務體質、提高患者黏著度的「雙贏」機會。 如果您有以下規劃,我們強烈建議您儘速著手:

  1. 診所設帳優化: 確保診所日常收入收據按序編號,且薪資、租金等支出皆取得合法憑證並依法辦理扣繳。

  2. 時程掌握: 114 年度的申請期限將於年底(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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