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購置之不動產不得以共有型態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99.9.2.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90175971號

主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共同申請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取得不動產乙案,依規定不予許可。

說明: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目的在於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是以取得不動產應符合上開意旨。另為配合開放陸資政策,「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3項亦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開放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大陸人士來台。鑒於兩岸土地面積、資源及人口數量過於懸殊,雖本案共有人數僅2人,惟如准許以共有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爾後如有更多大陸人比照此共有模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藉此方式進入臺灣地區,不僅徒增困擾,且當人數過多不易管控,甚至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再者,當一筆不動產如持分共有人過多時,表面上來台購置不動產之大陸人士眾多,但實質所持有不動產卻不多,對於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之立法意旨並無助益。